律師一番解釋 李先生恍然大悟
“我自己的房子,我有權利決定干什么用,物權法里有規定啊!”最近,市里要求沒有經過規劃、房管部門審批破墻開店的一律恢復原狀的決定,市民李先生認為不合理。經過法學專家對物權法的解讀,原來李先生對條文理解錯了,但對李先生學法用法的態度專家十分贊賞。
住房改的門臉要被封
李先生家有一套臨街住房,幾年前把臨街的窗戶改成門,把住房改成門臉租了出去。相對普通住房來說,門臉的租金要高得多。
最近,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石家莊市開展集中整治破墻開店行動實施方案》,決定從11月16日至12月6日,對市區內所有街道兩側沿街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劃、房管部門批準,自行將住宅樓、辦公樓底層或小房改為商業門店的,將按建筑原建設設計要求的材質、色彩,對破墻開店的門窗進行封堵、粉刷,恢復建筑原貌和使用性質,并根據建筑周邊環境,補建透空欄桿,整修便道,補植綠化,達到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整潔美觀的要求。
李先生家的門臉自然也在封堵之列。
李先生找到“法律依據”
李先生記得,他從新聞里看到過物權法好像有關于破墻開店的規定。于是,他上網查閱了物權法,還真讓他找到了破墻開店的依據,那就是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李先生說:“根據第七十七條規定,只要鄰居不反對,我有權利決定如何使用自己的房子。”
李先生說,他們那棟樓的一樓全部都改成了門臉,左鄰右舍自然都沒意見,當初破墻開店的時候,他也征求過樓上鄰居的意見,人家也不反對。李先生覺得,自己破墻開店現在是有法律依據的,市里要求封堵的決定有點不合理。
記者查閱了物權法,第七十七條原文是這樣的: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律師稱李先生理解有誤
難道市里的決定真的不合理?河北姜鐘律師事務所王方紅律師認為,李先生對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理解有誤。
王方紅認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雖然說業主可以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但前提有兩個,一個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一個是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兩個前提缺一不可。
王方紅說,《石家莊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住宅房屋不得隨意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報規劃部門批準。2002年市規劃局等部門出臺的《關于城區內嚴禁擅自破墻開店的規定》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果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的話,那就是違反了法律、法規,即使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也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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