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墅主人想不通:為什么要我承擔15%的責任
法官:這關系到個人是否要對私家財產嚴加看護的問題
一個天真可愛的小女孩在放學后,偷偷跑進一戶人家的別墅花園去玩,結果跌入水池身亡……這件事,別墅的主人要不要負責任。
這個法理上頗有爭議的問題,昨天在金華婺城區人民法院有了一審結果,根據這個判決,法院認為:別墅主人是要負責的。但各方是否會上訴還不得而知。
事件回放
2005年11月29日下午放學后,金華某小學四年級學生王慧和四個男孩一起溜進了沈家別墅的花園。
花園里有個小水池,水池邊還有個鐵搖椅。當時,女孩坐上了搖椅,兩個男孩在后頭幫忙推著,似乎是用力過猛,鐵搖椅“匡當”一聲傾翻在水池中,最要命的是女孩被扣在了搖椅下。
事發后,女孩在長達8個月的治療后,不幸離世,8個月里天天守侯在她身邊的父親幾乎一夜白頭。
別墅主人要不要負責
一度成為爭論熱點
去年8月,女孩的父親起訴至法院,被告列了8個,兩個推搖椅的小男孩和他們的父母,別墅的物業公司,最令人意外的是還有別墅的業主夫婦。
庭審時爭辯異常激烈的就是:別墅主人,那對事發后積極救援、還主動送去部分醫療費的夫婦要不要負責。
法理上有個說法是,有義務才有責任。別墅主人認為自己沒有義務要保證自家東西都固若金湯,所以這些東西因其他人為原因發生意外,自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而原告方之所以把別墅主人追加為被告,是認為,別墅主人對自己的東西有看護的義務。
法院認為
別墅主人要承擔責任
因為爭議大,法院對此案的審理把半年的審理期限都用足了。
昨天下午,法院做出了這樣的判決:整個事件責任大約為四六開,發生意外的女孩的家長承擔40%,因為監護不利。另外60%的責任由兩個男孩、物業公司、別墅主人各承擔15%。大約每方面被告都要支付7萬多元人民幣。
法官說,這樣的判決法院也經過了很慎重的考慮:兩個男孩的行為與女孩的死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所以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則有協助業主履行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秩序管理及安全防范義務,另外物業在聽到呼救后救援不夠及時,對本案損害后果的擴大,有一定的過錯,所以也要承擔責任。
別墅主人這方,別墅花園雖系私人住宅,但被告對安裝有欄柵的鐵門并未加鎖,未能避免他人進入玩耍,休閑椅未固定牢固,形成安全隱患,是本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也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別墅主人是否要上訴,還未決定
判決當天別墅主人并未到庭。事后,律師把結果告訴了他,那個敦厚的男人在電話那頭楞了半天,他說,這錢如果是捐贈我也認了,但現在是認為我有過錯而需要做出的賠償,想不通。
他和律師約好,周五再碰個頭,看看要不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