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招投標,吳江平安里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蘇州恒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了服務期限。但是,交接不順,雙方合作沒能實現。恒祥物業公司認為自己受到欺騙,遂一紙訴狀將平安里小區業委會告上法院。小區業委會能作為被告嗎?日前,吳江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公開招標選拔物業
2005年1月5日,平安里小區的開發商與佳和公司簽訂《平安里物業管理協議書》,由佳和公司承接平安里小區物業管理,自2005年1月5日起至2006年1月10日止。2006年10月23日,平安里小區業主大會授權平安里業委會與佳和公司簽訂《蘇州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確認自2004年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佳和公司為平安里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同時,雙方確認,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23日雙方雖然未簽訂物業合同,但佳和公司已經為平安里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由于小區臨時業主大會表決,不再續聘佳和公司提供服務,考慮到物業合理過渡,由佳和公司提供物業服務至2006年12月31日止,自2007年1月1日起的物業服務由業主大會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物業公司。
此后,平安里小區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方式委托原告恒祥公司承接平安里小區物業管理服務,雙方于2006年12月3日簽訂《蘇州市物業服務合同》,委托管理期限為三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但是在交接過程中,由于一些細節問題,新老物業公司發生了爭執,沒能順利交接,并且發生了人員沖突,恒祥公司兩名保安被行政拘留。
交接不暢狀告業委會
2007年1月2日,恒祥公司臨時保安自行撤出平安里小區。平安里小區業委會與恒祥公司就臨時保安工資及辦理分公司營業執照的費用合計10050元進行結算。2007年1月至4月期間,平安里小區進入自治狀態,以業主自治方式進行管理。
2007年3月18日,被告平安里業委會改選,成立新的業主委員會,2007年5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被告與佳和公司兩次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目前佳和物業管理平安里小區物業。
2007年12月25日,恒祥公司吳江分公司由于未辦理年檢手續被吳江市工商局行政處罰,2008年1月24日蘇州市吳中區恒祥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吳江分公司被申請注銷,吳江市工商局進行注銷登記。
2008年3月24日,恒祥公司起訴要求平安里小區業委會履行2006年12月3日簽訂的《蘇州市物業服務合同》。
被告主體資格引發爭論
案件審理中,對于被告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成了爭議焦點。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有權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這是業委會作為訴訟主體資格的基礎;業主委員會的產生需要經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有嚴格的程序保障,且需要備案登記,具有合法地位,業主委員會有一定的組織機構,也有一定可支配財產供其行使職權,符合民事訴訟法中的民事訴訟主體中的“其它組織”的要求。雖然業主委員會的行為要受業主大會的約束,對外從事的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也最終由全體業主承擔法律后果,但是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是兩個不同概念,不妨礙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有義務保障業主的合法權利和公共性利益,為維護業主的公共利益也有義務行使訴訟權利,被告平安里業委會是依法成立的,其成立符合法定程序,同時也經過備案登記,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和運營財產,本案也涉及到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因此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是適格的。
對于雙方簽訂的2006年12月3日《蘇州市物業服務合同》的效力問題。法院認為,該合同是平安里小區業主大會授權其執行機構即被告與原告恒祥公司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成立并生效。至于雙方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問題。首先應確認,雙方為履行該合同均作了一些前期的準備工作,但由于該合同的履行有賴于業主、物業公司及原物業公司的密切配合。事實上,在履行交接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嚴重的斗毆事件,原告的兩名保安因毆打業主被行政拘留10天,致使交接工作未能完成。在此過程中,原告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其次,由于未能進行正常的交接,雙方對前期相關費用進行了結算。從該結算行為中,可以認定雙方均認可了該物業服務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的事實。同時,原告在辦理了恒祥公司吳江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后,又主動申請注銷;打架斗毆事發后原告在吳江市建設局走訪時得知平安里小區已經自治時,當時也未向被告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從2007年1月起至2007年12月止在近一年的時間內沒有向被告提出任何履行合同的要求和意思表示,上述種種行為表明原告也無意履行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物業合同系一種長期的服務性合同,該合同的履行基礎是雙方的信任,以及在此基礎上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表明雙方簽訂的《蘇州市物業服務合同》在履行之前即遇到巨大障礙,困難重重,最終合同亦沒有實際履行,從2007年1月起至2007年12月止,原、被告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和接觸,被告平安里業委會也堅持認為雙方的合同已經解除,現被告業委會也拒絕同原告有任何形式的接觸,雙方已缺乏基本的信任,客觀上被告平安里業委會在2007年4月小區自治結束后已通過合法途徑聘請了新的物業公司,依法簽訂新的物業合同,目前新的物業公司已進駐小區,實際履行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行使管理小區職責,也導致原告要求實際履行原物業服務合同的訴訟請求無法實現,同時也為維持平安里小區現有的正常秩序,保持小區的和諧穩定,法院對原告要求繼續履行2006年12月3日《蘇州市物業服務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恒祥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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