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靜安麗舍”一樓的業主陳華(化名)家主臥,因飽受水泵運轉的噪聲困擾,整夜無法安靜入睡。為噪聲超標他曾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開發商上海靜源房地產有限公司對該地下水泵作整改。遺憾的是水泵噪聲整改卻仍然無效,陳華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對該房屋按照相同地段置換,賠償臨時租房費和精神撫慰金11.8萬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由靜源公司賠償陳華房屋租賃費和精神撫慰金3萬元;另對陳華置換房屋之訴則不予支持。
2003年10月2日,陳華向靜源公司購買該房屋,在交付全部房款裝修后,于2006年4月入住,即發現房屋地下水泵噪聲影響夜間入睡,在與靜源公司協商未果下,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靜源公司在2個月內整改,使噪聲降至符合國家二類區標準。2008年4月17日,法院執行階段委托區環境監測站對該房屋地下進行噪音測試。4月21日,該站出具測試報告,確定房屋主臥室夜間噪聲值為44分貝,超出夜間時段二類區標準。2008年5月26日,陳華再次起訴到法院稱,水泵整改無效,噪音仍然超標,提出房屋予以置換,賠償精神撫慰金和臨時租房的房屋租賃費。
法庭上,靜源公司辨稱建造水泵經規劃審批,并經過竣工驗收合格,使用的產品為合格水泵。在2008年4月21日至7月間,對水泵設施又作了整改。因陳華不配合委托鑒定,便自行委托環境監測部門測試,結論為以陳華房屋門口為檢測點,噪音值為38.1分貝符合國家二類區域標準。認為在2008年7月已整改完畢,而陳華不配合鑒定應承擔法律后果,涉及陳華主張租賃房屋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住宅是人們日常生活、休息的主要生活環境地,國家為保護公民正常的生活環境,制定了環境噪聲的最高限值,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2008年4月21日的環境監測報告中,靜源公司所建水泵運轉產生的夜間噪聲高于國家標準,侵權行為成立,作為噪聲污染的加害人應向陳華承擔賠償責任。在2008年4月至7月期間,靜源公司對噪聲污染進行了整改,但陳華則認為不同意再次進行噪聲鑒定,則應承擔不配合鑒定法律后果,陳華提出按照相同地段進行房屋置換,法院則不予認可??紤]到陳華曾受到噪聲污染影響生活、休息,身體和精神上深受,噪音污染構成精神損害事實成立,但主張精神撫慰金顯然過高,遂法院依據“民法通則”和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作出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