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如果物業公司張榜公示欠交業主的姓名、欠款時間、欠款金額、家庭住址等信息,公司未經本人允許或經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屬侵犯隱私權。
物業公司張貼拖欠管理費業主名單和信息違法嗎?
如果業主由于種種原因而拖欠物管費,物業公司卻通過在小區進出大門、過道等處,張榜公示欠交業主的姓名、欠款時間、欠款金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以迫使業主因怕名聲受損而付清欠款。這種行為由可能侵犯被張榜業主的隱私權、名譽權。
家庭住址、電話等屬個人隱私,公司未經本人允許或經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屬侵犯隱私權。
《高法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即公司可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欠費問題,但無權采取極端手段:明知會損害業主名譽,卻為迫使業主就范而我行我素,客觀上也已影響了該業主的社會評價和尊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的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相關內容鏈接:
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對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認定行為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須在主客觀方面具備以下要件:
(一)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體現為以不當的言詞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不涉及 “事實”的真實性問題)、誹謗(體現為披露、散布虛假事實)、披露其隱私權(體現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受害人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作為認定毀損名譽的依據,侵權人僅僅只針對被侵權人,而未傳播給第三人,并不構成法律上的公開,行為只有公開進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權人的行為已經產生了社會影響,被侵權人的名譽受到損害。
(二)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