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契約中要求買方簽訂物業管理公約的如何處理?
在有的商品房買賣契約里,賣方會要求買方在合同里事先同意在入住時簽訂有關物業管理公約。一般來講,購房者可要求對方出示公約文件,經審閱后再表示是否同意簽署。但有的開發商會告知公約暫時未制訂出來,而合同又要馬上簽,這樣購房者可以要求在有關條款中規定:
合同中所指物業管理公約的有關規定應遵守國家、北京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與之相抵觸的公約條款不視為買方已同意簽署,對買方也不產生拘束力。
還有極個別的情況,發展商要求買方在簽約支付房價款的同時預付有關物業管理費用,這從法律上來講是沒有依據的,因為購房者還未正式入住并接受物業管理,因此有關費用實際并未發生,購房者可拒絕這種要求,有關費用待入住時按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