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業管理費該如何處理呢?本文通過分析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系:購房者與開發者、物業管理公司與產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分析。
嚴格地從法律關系上說,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物業管理公司與產權入(購房者)之間是物業管理合同的法律關系,物業管理費的問題屬于第二個法律關系的內容,開發商在賣房時可以不涉及有關物業管理會同的內容,這并不是開發商的合同義務。但由于房屋是一種特殊的消費品,房屋價值的保持有賴于物業的管理,物業管理費的交付即成了伴隨物業產權人是一項長期的義務。因此,房屋買賣合同與物業管理合同雖然不是一個合同,但卻是有前后聯系的合同。
為了使開發商連在訂立前一個房屋買賣合同時披露有關后一個物業管理合同的內容,以保證購房者對其所購的標的有充分的了解,房地產領域所采用的是公約的形式,即通過約束三方當事人的物業管理公約來約束開發商在物業管理公約中闡明物業管理的收費問題。同樣,由于物業管理公約的起草一般只有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參加,分散的小業主在開始人住時不可能參加公約的起草,為此,北京市的房屋管理部門要求居住小區的物業管理公約要在預售或出售房屋前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核準,這種政府的參與實際上是防止偏袒一方的現象出現,以達到各方的利益平衡,保護天機會表達自己意思的購房消費者。消費者在買房前可在開發商、中介商處看到所購房屋的物業管理公約,或者到市物業小區管理辦公室查閱經核準備案的物業管理公約,這樣可以杜絕“物業陷阱”的出現。
由于物業建設中存在的缺陷,導致產權人將不滿發泄在物業管理公司的身上而拒交物業管理費。如位于北京東二環的東環廣場首期內銷房由于設計不到位,沒有預埋對講系統所需的線路,所以在入住后只能勉強的以明線強行從樓道通過,影響了該樓總體美觀。而且該樓沒有熱水管道供應系統及復式樓的樓梯方向設計錯誤,使得該摟的小業主在八注時幾乎要對房屋內部結構做一番修改,這樣必然導致各產權人諸多的不滿。許多實例表明,小區建設中存在的種種缺陷、諸如工程設計的缺陷、工程質量不能保證等,往往使物業的產權人將對小區的不滿全部發泄到物業管理公司身上,給后期管理造成困難。
這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得到解決。物業管理的早期介入指物業管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及主要技術人員在接管物業以前的各個階段,即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等階段就參與決策,從物業運作的角度對物業的功能規劃、配套設施、管線布置、施工質量、竣工驗收等多方面提供意見。這樣做一方面可以避免日后物業管理混亂,另一方面可以為以后物業管理的全面實施做準備。
從產權人一方來說,產權人因建設中的問題而拒交物業管理費,實際上是混淆了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這種混淆與目前我國物業管理公司多為開發商酌附屬公司的情況是分不開的,這種開發商與管理者責權不分的狀態在客觀上會導致小業主混淆兩者的關系。香港、新加坡及西方發達國家的主要物業群的管理一般均由獨立于開發商的專業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這樣一方面有利于處理好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及小業主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實踐證明獨立的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專業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小業主混淆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的關系,減少因開發商的原因而柜交物業管理費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