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有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認為,長期以來小區內發生人身、財產、車輛損失到底該由誰來負責的爭議不斷。一位業主說,不久前他放在小區單車保管處的單車丟失了,他找物管公司索賠,因為他每月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也交了單車保管費,丟了單車他們理應賠償。 新增條款中 現狀:有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人認為,長期以來小區內發生人身、財產、車輛損失到底該由誰來負責的爭議不斷。一位業主說,不久前他放在小區單車保管處的單車丟失了,他找物管公司索賠,因為他每月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也交了單車保管費,丟了單車他們理應賠償。
新增條款中有一條非常引人注目的內容:即物業公司除與業主會或者業主租戶有書面合同約定外,不承擔業主及租戶的人身保險和財產保管責任。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輛的保管應當由物業公司與車主簽訂保管合同約定,未簽訂保管合同的只能收取車位使用服務費。這即是說,如果沒有與物業公司簽訂專門詳細的合同,只有車位費收據或沒有其他任何憑據,物管區域內丟失的東西物業公司將不予負責。
有業主對此的意見是應該專事專辦。讓業主承擔損失,看起來物業公司省事了,實際上惡化了雙方關系。若按有關條款理解,物業公司的義務和責任偏輕,權力偏大,聘請物業公司的最起碼要求,就是保障小區內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如果物業公司連這些都不保,怎說得過去?而且,有時住戶的生命財產損失,本來就是物業公司造成的,難道也要“一刀切”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