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的界定按照建設部56號令《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解釋,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債權人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國家安居工程建設資金來源由過節專業銀行提供貸款,其余資金由地方自籌解決;國家安居工程貸款一律實行抵押貸款,期限最長為三年,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法定利率執行。《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建房[1994]76號文件規定:經濟用房建設資金通過1.地方政府用于住宅建設的資金;2.政策性貸款;3.其他資金三個方面籌集。因此,采取在建工程抵押的方式解決建設資金問題是必然的。
國家安居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利在于:既是實施國家安居工程政策的需要,又是克服建設資金短缺、加快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同時也是解決住房困難戶、無房戶住房問題的需要。
弊在于:1.按照政策規定,安居工程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及無房戶,即銷售對象是特定的。假如抵押人還不起債務,抵押物安居工程產權不能轉移到抵押權人銀行名下。因為銀行既不能是無房戶也不是特困戶。2.按照《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建房[1994]76號文件規定,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實行政府劃撥;成本價格構成包括七項因素;另外按照各地《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文件規定,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免收人防費、商業網點建設費、免收或減收水電增容費、新墻體改造費、教育附加費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對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免征或減收房產稅、城鎮土地適用稅和一次性契稅,免收或少收交易管理費。因此其產權是有限產權。如果抵押了,首先有風險,其次處分抵押物時政府的收益是有可能受到損失,雖然可以通過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彌補,但最終侵害了無房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