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取得
在民法上,不動產的權屬應以不動產的權屬登記證明來確定,由于在建工程的特點,即沒有產權證,所以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是抵押合同作的登記,但這是不是意味著建筑物建成后,抵押權人對已經建成的建筑物自動的享有抵押權呢?
筆者認為,在建建筑物抵押合同的生效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即在建建筑物建成后,一方有義務將建筑物現實的抵押給另一方,權利人并不能在建筑物建成后當然取得抵押權,權利人仍應履行必要的登記手續后才能成為抵押權人。因為在建工程抵押是以未來建筑物抵押的一種約定,這好比未來不動產的買賣,即買賣合同已生效,但需要在條件成就時交付,交付仍需進行登記。
所以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欲取得現實抵押權,還需在工程建成后去房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未進行登記,在法律上還不能認為其依據抵押合同當然就取得建成建筑物的抵押權。而現在實務中做法也是這樣的,“以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