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在建工程抵押,內地并無禁止性的法律規定,相反,依據建設部發布的1997年6月1日實施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在建工程可以抵押,但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抵押人為主債務人;
2、 債權人為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金融機構;
3、 主債權的種類為貸款;
4、 擔保的貸款須用于在建工程繼續建造;
5、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且須將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一并抵押。
如能夠滿足上述條件,銀行方面可能會接受申請。銀行一旦接受申請,首先要作的可能就是委托評估機構對你公司的在建設工程進行評估,對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交付金額、前期工程款投入比例、已完成的工程量等情況進行評估作價;其次,是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再次,向登記機關(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為這直接關系到抵押的效力。在完成了上述程序后,銀行通常就會發放貸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