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建工程抵押畢竟不同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地產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不確定因素較多,隱含較多的風險,如操作不當,很可能出現法律風險。所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一定的條件,同時,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前,應對在建工程抵押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了解。
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物權法》出臺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物權法》實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為其他債權種類設定抵押,對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的種類沒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已經交納全部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3、《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應載明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編號,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須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4、投入工程的自有資金必須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工程施工進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法律風險:
1、目前,雖然我處嚴格規定,要在建工程抵押權人與按揭貸款抵押押權人必須一致,但因為貸款額度等原因,也存在開發商在一家銀行用在建工程申請抵押貸款,同時在預售期房時又與另一家銀行達成按揭貸款合作協議,出現重復抵押的現象。
2、為不影響銷售開發商預售抵押在建項目的商品房之前,并未按有關規定要求應取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并且如實告之購房者。
3、施工單位墊資,開發商將部分房地產抵付工程款后,又將其進行抵押。一旦與工程價款優先權相競合,銀行將處于次受償順序,債權的保障程度將大打折扣。
4、在建工程抵押價值的評估及允許抵押的在建工程比例等問題尚無通一標準。
5、部分開發商為回避在進行合同備案時預售管理部門對其施行的預售款監管管理工作,與購房人簽定合同后,不及時進行備案登記,造成預售款挪用。
6、雖然很多地方都已施行商品房網上備案工作,但購房群眾對此仍不了解,不能通過網上公示的商品房信息了解自己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7、個別預售款監管銀行監管措施不力或未及時從預售款中收取貸款,至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在建工程仍未解除抵押,造成辦理產權過戶出現障礙,購房者無法順利拿到《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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