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3項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采取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無地上建筑物的情況下單獨抵押。
(2)根據《擔保法》第36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這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為限。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的,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3項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采取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無地上建筑物的情況下單獨抵押。
(2)根據《擔保法》第36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這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