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肖某與被告石某系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共同在縣城建造了一棟房屋,后以被告石某的名義辦理了房產登記。2009年9月被告石某和案外人李某 向被告信用社提供了兩張不同格式頁面的戶籍登記為“夫”“妻”字樣的戶口登記卡和房產證,而被告信用社憑被告石某提供的上述證件,以原告肖某與被告石某共 有的房屋辦理了抵押貸款15萬元的手續。2010年3月21日,被告石某一人與信用社再次辦理了5萬元的抵押貸款手續。8月16日,原告肖某以兩被告辦理 房屋抵押貸款未經自己同意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確認兩被告簽訂的抵押合同無效,并返還質押的房產證。
法律分析:涉案抵押的房屋系原告肖某與被告石某共同所有,被告信用社在與被告石某辦理抵押貸款時,沒有認真審查案外人李某的身份,誤把被告石某與李某當作夫妻關系,使得被 告石某單方在未取得原告肖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辦理了抵押貸款,侵犯了原告肖某的財產權益。因此,抵押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