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里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于集體所有。北京集體土地房屋抵押權登記如何辦理?
(一)受理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抵押權登記,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
4、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5、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準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補正的,允許申請人當場補正;不能當場補正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中應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即時
(二)審查
標準:符合《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的規定。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詳見《房屋登記規范(試行)》(京建權[2008]827號)
(三)決定
標準:同審查標準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申請事項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詳見《房屋登記規范(試行)》(京建權[2008]827號)
(四)告知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符合標準的,記載于登記簿,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有關證明。
對不符合標準的,制作《不予登記決定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將《不予登記決定書》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