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叔叔因經商需要向肖某借款50萬,并將自己名下一套房產作為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后,我叔叔將房產證交給了肖某,但一直未辦理抵押登記。
在雙方約定的還款期至時,我叔叔無力償還。現肖某起訴我叔叔還款并承擔違約責任。請問,我叔叔可以以不動產抵押合同未辦理登記,即不能生效為由,主張不承擔違約責任嗎?
答:
《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登記是針對物權的變動而采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但該合同并未直接產生抵押權這一擔保物權,而是必須與登記結合,才能設立抵押權,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但未辦理登記并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綜上,你叔叔雖然與肖某簽訂了房地產抵押合同,但是抵押權并沒有產生,因為沒有辦理登記,但是二者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你叔叔的辯稱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