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借乙50萬元,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甲用自有房屋做抵押。但倆人沒有進行登記,因甲乙都是多年的好朋友,乙僅要求甲將抵押房屋的產權證交由乙保管。半年后,甲無力還債,乙能否起訴法院來實現自己對房屋的抵押權呢?
延大律師事務所提醒:房屋抵押不進行登記,實際上等于未設立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該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可見,約定房屋抵押后應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這樣抵押合同才能生效。甲乙雖然約定把房屋作抵押,但沒有辦理登記,因此抵押合同不能發揮擔保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