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印發《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3日建總發字〔1995〕第155號)
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經總行第41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行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報總行備案。各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房地產信貸部。
附: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配合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推進住房商品化,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住房,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為符合國家安居工程條件的城鎮(單位)居民購買安居工程住房而開辦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原則是:先存后貸,存貸掛鉤,抵押加保,分期償還。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凡屬實施國家安居工程城鎮(單位)的家庭居民,符合安居工程購房條件,均可申請本項個人住房抵押貸款。
第五條 貸款條件。借款申請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當地正式城鎮戶口,年滿二十周歲的具有完全居事行為能力的居民。
(二)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借款人必須在建設銀行開立住宅儲蓄存款帳戶,有不低于購買住房全部價款40%的存款(包括購房首付款)。
(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將所購房產或貸款銀行認可的抵押物抵押給貸款銀行。
(六)借款人同意提供有為其歸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
(七)愿意接受貸款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六條 借貸雙方須嚴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必須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填寫《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借款申請表》(附式一)。
(二)借款人應向貸款銀行提供以下需要審查的材料:
1.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
2.貸款銀行認可的部門出具的符合安居工程購房條件的證明文件;
3.符合法律規定的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其他證明文件;
4.貸款銀行認可的估價機構提供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5.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6.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三)貸款銀行對借款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核實合格并同意貸款后,在借款申請表上蓋章,表明貸款銀行已承諾貸款。
(四)貸款銀行審批后,由借貸雙方及保證人共同簽訂《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國家安居工程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附式二)和《保證合同》(附式三),并進行公證。同時,借款人須按第五章和第六章有關規定辦理投保及抵押物登記手續。
第四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購買住房全部價款的60%。
第八條 貸款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
第九條 貸款利率按貸款期限的不同,實行檔次利率。一至五年期(含五年)貸款,年利率13.50%,五年以上至十年期(含十年)貸款,年利率15.12%。
如遇國家利率政策調整時作相應調整。
第五章 貸款的抵押和保證
第十條 購買安居住房的借款人,以所購商品房(期房和現房)向貸款銀行設定抵押,分別情況辦理以下手續:
(一)以期房作抵押,借款人應會同貸款銀行持經公證的預售合同向期房座落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同時由住房開發公司保證待該期房竣工交付取得《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后,借款人應會同貸款銀行至原登記機關申領《房產他項權證》,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交貸款銀行執管;確認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
(二)以現房作抵押,借款人應會同貸款銀行持《房屋所有權證》向房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申請《房產他項權證》,并將《房產他項權證》或《房屋產權證》交貸款銀行執管;確認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無權轉移、變賣抵押物或對其再次設定抵押;借款人也不得將所購房產的使用權出租給第三人。
第十二條 借款雙方應正式簽定抵押合同(附式四)并詳細開列抵押物清單。
第十三條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仍未還清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抵押物進行處分。
第十四條 借款人的保證人應為具有代借款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未有法人授權的)不得為保證人。
第十五條 保證人應協助和督促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當借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約定償付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時,保證人應按保證合同的約定,代為清償。
第六章 抵押物的保險
第十六條 借款人需在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簽訂前按貸款銀行指定的險種辦理抵押物的保險。保險期不得短于貸款期,投保金額不得低于抵押物現值,并應明確在抵押期間抵押物因滅失而消滅,其滅失所得的財產賠償金銀行有優先受償權。保險單不得有任何有損于銀行權益的限制條件,保險所需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在抵押期間,保險單交貸款銀行保管。
第十七條 抵押有效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間,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均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 貸款的償還和收回
第十八條 借款人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九條 貸款本息采用先還息、后還本,每月等額償還法歸還,其計算公式為:
AI(1+I)T
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
(1+T)T-1
其中:A:貸款本金
T:貸款期限,按月計算
I:貸款月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