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屋時先出售后抵押還是先抵押后出售,對消費者和抵押權人的受償是有影響的,具體房屋抵押與出售順序的影響有哪些呢?請看本文詳細介紹:
一、房屋先出售后抵押,消費者與抵押權人受償順位問題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出賣人在標的房屋上設置了抵押權,購房消費者起訴請求取得房屋產權的,可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為登記,由于該房屋上沒有權利設定的外觀顯征,經登記的抵押權具有物權效力,可以對抗購房消費者的權利。但如果購房消費者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明知該房屋已出售,而后為債權的實現就該房屋設定抵押權的,由于惡意損害第三人的行為違反了民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該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
(2)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登記后,出賣人就該房屋向他人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購房消費者的請求權。因為登記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房地產管理部門對商品房預售活動的監管以及有效防范出賣人重復預售損害購房人利益的行為,登記的合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權人應當通過登記簿查詢抵押物的權屬狀況,其未盡審查義務所致損失不能由購房消費者承擔。
(3)如果商品房的所有權已登記轉移給購房人,出賣人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就購房人的房屋設定抵押,由于購房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成為所有權人,出賣人對他人房屋設定抵押權的行為屬于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除非該行為經所有權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該合同無效。
二、房屋先設定抵押后又出售,消費者與抵押權人的受償順位問題
房屋設定抵押權并經登記后,出賣人將該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權與購房消費者權益沖突的,
(1)如果出賣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根據《擔保法》第49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抵押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轉讓行為無效。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的目的在于確保財產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購房消費者應通過登記簿查詢房屋上的權屬狀況,其疏于審查而遭致的損失不應轉嫁給抵押權人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的規定,即使出賣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仍可就經登記的抵押物行使物上追及權實現其債權,受讓人亦可行使滌除權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因此,不管該房屋已轉移至何人之手,即使已轉移給了消費者,消費者的所有權仍然不能對抗該房屋的抵押權,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然后就滌除房屋上負擔所支付的價款向抵押人追償。
(2)如果出賣人已通知抵押權人的,對該物的處分已獲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權人可提前實現其債權;如果已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購房人仍然買受的,屬于買收人自愿承擔風險,自無反悔并受法律保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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