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出臺《泉州市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拓寬農民及涉農企業四個方面的融資渠道,將試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抵押融資。
擴大農村抵押擔保物范圍
“主要從四個方面,拓展融資渠道。”市農辦相關負責人介紹,進一步擴大農村抵押擔保物范圍,主要是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林權、海域使用權等四大類權限進行抵押融資。
其中,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方面,抵押當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地上大棚、蔬果、畜禽、食用菌、花卉、苗木)和農機具等農業生產設施的市場評估價值或抵押當事人認可的價值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各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金融機構據此發放貸款。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抵押融資將進行試點工作。《意見》指出,選擇條件成熟的縣市,經批準開展農村房屋產權抵押融資試點。農民在擁有合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在辦理抵押時,能夠保證并提供證明抵押的房屋一旦依法償債后仍有適當居住場所;在不轉移土地占有、不改變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權不變并征得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情況下,將房屋及其所占范圍內的宅基地作為抵押擔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林權抵押融資方面,農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或涉農企業及金融機構按照中國銀監會、國家林業局《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3]32號)開展林權抵押融資貸款。
海域使用權抵押融資方面,農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或涉農企業在不轉移海域使用權(含灘涂使用權、水域灘涂養殖證、海域承包經營權)占有、不改變使用用途和不損害農民海域或灘涂承包權益的條件下,將海域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五項配套措施營造環境
為推進農村產權抵押融資,我市還出臺五項配套措施。
《意見》提出,要建立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產權及林權、海域使用權基準價格,為農村產權的價值評估提供依據和基礎;大力發展農村產權價值評估、法律咨詢等中介組織,為農村產權流轉和抵押融資提供服務。
《意見》還要求各縣(市、區)要設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及時收集和發布各類產權流轉交易信息,組織產權流轉、招拍掛等交易活動,為貸款抵押物處置、抵押權利的實現提供平臺。
我市還將農業貸款風險補償范圍擴大到包括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建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根據需要和財力逐年提高農業貸款(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的出資比例。逐步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范圍,增加涉農保險產品,增強農業和農戶的抗風險能力。探索建立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為主體的專業性擔保基金。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創新優化服務方式,優化農村金融服務流程,擴大基層分支機構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的權限。建立由政府主導,政府有關部門、人民銀行、銀監、保險行業協會、涉農金融機構聯合推動,縣、鎮、村三級聯動的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