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如果購房者在入住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么他所購的房屋所有權處在一種不確定的狀態,購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權利:
(1)不能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轉讓等,如進行上述行為,也會因為此行為違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宣布無效,法律不予保護非法的民事行為,各方的損失只能由各方自己來承擔。
(2)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因為按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唯一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3)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4)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血本無歸,無法通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5)無法部分改建所購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滿時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