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并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權利人(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權利人(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權利人(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代理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權利人(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房屋權屬登記的類型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注銷登記。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總登記、驗證、換證的期限,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總登記、驗證、換證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
(2)申請期限:
(3)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4)接受申請地點;
(5)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初始登記,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轉移登記,是因房屋買賣、交換、贈于、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后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房屋翻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他項權利登記,是指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注銷登記,是指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進行的房屋權屬登記。
新建房屋的產權登記。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由于各種登記也就有各種不同的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權屬證書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是指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向房屋所有人核發的對房屋擁有合法所有權利的證書;它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權利人依發憑證行使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共有權證,是指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對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權人核發,每個共有權人各持一份的權利證書,是《房屋所有權證》的附件,用以證明共有房屋的歸屬;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權利人的法定憑證。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共有權證書與房屋所有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他項權證,是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后,有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是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頒發給抵押權人或者典權人等其他項權利人的法定憑證。房屋他項權證書由他項權利人收執。他項權利人依法憑證行使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宅基地證,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并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房屋部分產權證書,是指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住房,擁有部分產權。經登記核實后,發給《發給所有權證》,產別為“私產(部分產權)”,注記:“房改出售的標準價房,總價款:X X元,售房單位:X X X X,產權比例為:X X(個人),X X(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