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抵押擔保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在使用抵押擔保時,當事人應注意以下五個問題:(1)抵押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抵押的財產主要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及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未能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及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2)使用抵押擔保必須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3)抵押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需要辦理登記的抵押財產和登記主管部門是: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以城市房地產或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4)抵押擔保的范圍主要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5)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