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貸款概述
1、關于不動產
動產和不動產是法律上對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的物的最基本分類。按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解釋,不動產是指“土地,附著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定著物,建筑物的其它附屬設備。”95年頒布的《擔保法》規定,“本法所指不動產的范圍可確定為:土地、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林木。其中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應包括房屋、橋梁、水壩、水塔、煙囪等。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主要法律意義體現在以下二個方面:(1)物權轉移的法律要件不同。不動產物權的法律轉移為要式法律行為,除要求當事人簽訂書面合同外,一般還要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而動產物權的變動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僅以交付為條件。(2)設定擔保物權的方式不同。動產以設定質押權為主,即使設定抵押權,也不要求登記;不動產則只能設定抵押權,且以登記為抵押權之生效要件。”
2、不動產抵押貸款的概念及設立要件
(1)關于抵押
抵押權是擔任物權的一種,95年10月1日生效的《擔保法》系統的界定了抵押的概念、抵押的范圍、抵押權設定及實現方式等內容。根據《擔保法》第33條規定:“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具有以下性質:①附隨性,即從屬性,抵押權隨著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②不可分性,抵押權不可與主債權相分離而獨立存在;③物上代位性,即抵押物滅失而產生的替代物當然得為債務提供提保。
(2)抵押與質權、留置的區別
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將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質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3)不動產抵押貸款
不動產抵押貸款是指金融機構要求借款人提供押品作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抵押權的標的依其性質可分為:①不動產;②不產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典權等;③準動產。主要指車輛、船舶、航空器等;④動產。不動產抵押貸款則是指以不動產作抵押而發放的貸款。因為用益物權抵押與不動產抵押有極大共性,因此,本文所指不動產抵押貸款當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和用益物權抵押貸款。不動產抵押貸款設立要件主要包括:①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②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從各國立法來看,并非所有不動產均可設定抵押權,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抵押的。A、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動產;B、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具有紀念意義的建筑物;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D、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動產;E、產權關系不清或有爭議的財產;F、來自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動產;G、未取得合法權證的違法建筑物。③價值評估應該公允。抵押物的價值應該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評估報告,然后根據評估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和擔保價值。④辦理抵押登記。依照我國法律,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3、目前我國有關不動產抵押貸款的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關于不動產抵押的法律主要體現在《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中。另外還有一些法律法規對不動產抵押也進行了規范: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等。以上這些法律法規對不動產的抵押適用范圍、生效條件、抵押程序及效力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一定要參考以上法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