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占管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時,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并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造成抵押物損毀、滅失的,抵押人不負有責任,但抵押人因此獲得賠償金、保險金的,抵押權人有權在賠償金、保險金的數額之內要求提供擔保。由于抵押人本身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有義務重新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抵押房地產的殘余價值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在用房地產抵押貸款期間,保持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對于抵押權人(貸款銀行)來說尤為重要。這是因為當債務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貸款銀行需要將抵押的房地產予以變賣,從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抵押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變賣該房地產所獲得的價款將可能無法償還債務人所欠的借款。所以當抵押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時,抵押權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來保障它的利益:
(1)如果是由于抵押人的行為,使抵押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那么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并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2)如果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的損毀、滅失無過錯的,即抵押房地產的損毀、滅失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那么抵押權人可以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新的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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