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后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后方能實現, 這些條件主要與主債權的實現有關。《物權法》第196條規定,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3)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關于抵押權實現的方式,《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物權法》第186條規定了“流質禁止”的條款,即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簡單來說,如甲和乙訂立一份房屋抵押合同,在合同中不得約定甲到期不能還債時,此房屋就直接歸乙所有。乙只能在該抵押合同中約定享有該房屋的抵押權,至于如何實現只有在甲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乙才能與甲另行協議,是以該房屋折價還是以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抑或與甲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請求法院拍賣、變賣該房屋,而乙不能事先約定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