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2年5月,我借給朋友一筆錢,約定以鄒某的一套房產作為抵押,到期還款日為今年5月。現在這筆借款已經到期,可是我的朋友無力還款,我于是想到要抵押人鄒某還款,但是我被告知當初簽訂抵押合同之后沒有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我的抵押權沒有設立,無法主張抵押權。請問,這種情形下我還有什么辦法向鄒某主張抵押權要求還款嗎?
答:您好,按照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和第一百八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對房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因此,您的抵押權確實沒有設立。但是,您依然可以依據抵押合同向鄒某主張合同權利,要求其履行相應的義務,本案中,即表現為要求鄒某配合您到當地房管部門補辦抵押登記手續的義務,然后再行使抵押權的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