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在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前,應當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房地產抵押價值的確定方法有兩種:
1.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房地產抵押價值可以由商業銀行和借款人協商議定,達成合意后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的書面協議。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強行要求抵押當事人委托評估房地產抵押價值,也不得指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房地產抵押價值。
2.由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房地產抵押估價原則上由商業銀行委托,但商業銀行與借款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估價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地產估價機構的選用,由商業銀行內信貸決策以外的部門,按照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擇優決定。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產估價機構收取中間業務費、業務協作費、回扣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不合理或非法費用。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攬房地產抵押估價業務。評估結束后,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