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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4條和《中國貨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0條的規定,下列房地產可以抵押:(1)建筑物即房屋;(2)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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