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是抵押當事人自己的民事行為,抵押的房地產是否要保險,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權屬登記機關不應將當事人是否對房地產保險作為審查的內容。
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這一條規定雖然加上了“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地產保險”的前置條件,并不強求抵押人進行保險,但是規定了保險費的承擔和保險的受益人。作為行政規章,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規定,似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