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00年,張先生從外地來京時,想買一套房子,朋友說同事李龍在通州區有套房子想出售,該房是李龍繼承其父母的農村的房子,屬于宅基地,使用權證登記的是李龍母親的名字。
李龍表示這套房子是其父母去世后留給自己的,無任何爭議。張先生去看房時,周圍鄰居也表示該房就是李龍的。張先生放心地購買了李龍的房子,簽了協議,交了購房款,一家人住進該套房屋至今。
2003年,張先生一家也把戶口遷到該村。2005年,村里通知去辦房產證,張先生拿著原登記為李龍母親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李龍一起到房管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張先生名下。
不料,李龍的妹妹李鳳卻稱,這套房子是父母的,自己也有權繼承,李龍沒有權利單獨處分。且農村房屋不能買賣,便告到法院,主張李龍和張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律師解讀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一般認定無效
本案屬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屬于村集體所有,村民僅有宅基地使用權,頒發給村民的也是使用權證。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部流轉。
我國《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無效。因此,如果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是本村集體的,買賣合同無效。
買受人將戶口遷至本村合同應有效
律師指出,并非所有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都無效。如果買受人之后將戶口遷至本村,就符合在本村集體內部流轉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買賣合同有效。
另外一種情況是,該土地的性質發生變更。如果買賣房屋在產生糾紛前或產生糾紛時,被國家征收,土地性質變為國有土地,那么買賣合同的效力也會隨之變化,從無效轉為有效。國家并沒有對買賣國有土地房屋中的買受人的身份進行限制。
本案中,張先生在買房時不是本村戶口,2003年已將戶口遷入,符合在本村內部流轉。2005年,頒發給張先生的是房屋所有權證,而非宅基地使用權證,說明該土地的性質已從農村集體所有轉為國有土地。因此,張先生和李龍簽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至于李鳳的主張,李松律師認為,張先生在此居住十多年,李鳳也知道,卻從未主張過權利,視為其對李龍處分房屋行為的追認,買賣合同有效。
即便李龍無權處分,張先生購買房屋時,李龍說是自己的財產,街坊四鄰也證實這是李龍的財產,張先生事先并不知道該房屋還存在其他權利人。且張先生已支付了合理對價,房屋也已過戶到張先生名下,符合善意取得。
律師提醒
越來越多的農村被列入了拆遷范圍,由此引發宅基地買賣糾紛層出不窮。賣出多年的宅基地,為獲得巨額拆遷補償,出賣人不惜花費高額賠償毀約。
在實踐中導致雙方買賣合同無效確實是雙方都存在過錯,如果法院簡單判決互相返還顯然不利于社會公平。司法實踐中,對于無效合同,法院都會酌情判令出賣人給予買受人相應補償。
律師提醒,購買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定要慎重,如果沒有購買資格建議最好不要購買,以免留下隱患。同時,宅基地的買賣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是無效的,出賣人在毀約之前亦應三思。
(原標題:農村房屋買賣多年賣主反悔咋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