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抵押商品住房綜合保險條款
保 險 對 象
第一條 凡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商業銀行申請商品住房抵押貸款的借款個人均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和還貸保證保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三條 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借款個人,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用銀行抵押貸款購置的房屋。被保險人購房后,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于房屋的有關財產或其它室內財產,不屬于本保險的保險財產范圍。還貸保證保險部分的受益人為貸款銀行。
保險責任
第四條 財產損失保險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暴風、暴雨、臺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三)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項費用以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 還貸保證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由保險人按本條款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償付比例承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本金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
責任免除
第六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二)核子輻射或污染;
(三)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四)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裝裝修不善、建筑物沉降等非第四條第(一)款所列的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引起的費用;
(五)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六)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七)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八)保險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九)計算機 2000年問題引起的一切損失。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的,保險人不承擔還貸保證保險責任: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二)核子輻射或污染;
(三)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引起的一切損失;
(五)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六)被保險人的疾病;
(七)被保險人的自殺、自傷、飲酒過度、濫用藥物、違法犯罪行為;
(八)被保險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前已拖欠銀行的貸款本息;
(九)《個人住房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利息、罰息及其它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八條 未經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將產權轉讓給第三者后,保險財產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賠償限額)與保險價值
第十條 財產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所購房屋的購置價。保險價值為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
第十一條 還貸保證保險責任項下的賠償限額以被保險人提出索 賠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余額為限。
保險期限與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期限為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按照《個人住房借款合同》規定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日 24時止。
第十三條 保險費等于財產損失保險保險金額乘以保險年費率乘以保險年限。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投保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就保險財產或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五條 投保人必須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第十七條 保險單所載明的內容如發生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八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九條 發生索賠時,被保險人應根據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所有索賠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第二十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以上約定的各項義務之一,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之日起終止本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生財產損失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以及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二十二條 發生還貸保證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意外傷害事故的證明、死亡證明或由保險公司指定的傷殘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殘等級鑒定書、貸款余額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受理索賠后,應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調查審核,按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一)財產損失保險項下的賠款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可以直接賠付給被保險人同意的貸款銀行。
(二)除另有書面約定以外,還貸保證保險項下的賠款,保險人在確定賠款金額后十日內一次性直接賠付給貸款銀行。
第二十四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無論任何原因,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無論任何原因,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