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某將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賣給包某,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包某陸續支付了購房款,但是產權過戶手續沒有辦理。之后,高某又將該房出售給了李某,雙方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此舉致使包某喪失了要求高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并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可能。包某認為,高某的做法嚴重損害了其合法利益,給他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本案中,包某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分析】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高某將房屋先后出售給包某和李某,同時為李某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這一行為致使包某無法實現其合同目的。依據上述規定,包某可以請求解除與高某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高某承擔由此給自己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