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是指房屋出賣人在與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后又將該房屋買賣合同涉及的房屋轉賣他人的行為。
先看看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合同絕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請求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當遭遇一房二賣,買房人應該怎么辦?
步驟一:溝通解決
可以首先與賣房者嘗試著溝通,運用法律的規定維護自己的權益,告訴賣房者應該承擔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如談判不成功后,應果斷選擇走司法途徑。
步驟二:財產保全
如果一房二賣的賣方有轉移財產逃避賠償的意圖,在準備訴訟時應考慮對賣方進行財產保全。可在提起訴訟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也可在法院立案后,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面臨的問題是需要提供擔保,以前法院要求原告提供等值的的擔保。而原告往往很費勁才能湊齊所需擔保,甚至因沒有能力擔保導致無法對涉案財產進行保全
在2016年12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1、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2、申請人可以以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全責任險,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
這對需要進行財產保全者,是一個利好消息。
步驟三:進行訴訟
買房人應積極收集有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賣方是開發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條明確了開發商在一房二賣情形下,出賣人既要承擔填補性賠償責任,又要承擔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可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承擔賠償責任,并支付相當于已支付的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即“雙倍賠償”)。
賣方是個人
賣方是個人,則無法主張已支付的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這種情況下,爭議的處理應以合同法作為基礎,向違約者主張違約責任。這時,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而只能主張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賠償損失。如果在房屋大幅增值,賣房者個人與第三人串通一氣損害買房人利益。買房人也可以選擇起訴被告與第三者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
案例
A(自然人)在B(房地產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價值21.9萬元房子,合同約定,B于2011年12月31日將該房交付給A,并辦理好房產、土地產權證;逾期交房,每延遲一個月處相當于房價1%的違約金;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20萬元,余款19,000元在交房時付清。購房合同簽訂的當天即2011年6月12日A向B支付了20萬元購房款。合同簽訂后,B直到2014年7月才將房屋建成并通知A接收房屋。雙方因房屋延期交付的違約金問題產生僵持,A拒絕支付剩余19000萬元房款。房屋交付未能完成,B將與A合同中確定所購買的標的房屋以高出A的購買價另外賣與了他人。A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B無有效證據證明A明確拒收房屋,B將標的房屋賣與他人的行為構成一房二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最高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B返還A已支付購房款,并賠償A損失20萬元。
在實踐中,往往有數家個體開發商共同掛靠在一家有開發資質的地產企業下,合伙開發房地產項目。各自銷售同一樓盤,在此情況下,開發商可能并無一房二賣的意圖,但因內部管理原因導致一房二賣現象發生。在此情況下,開發商應健全銷售管理機制,以免因疏漏大意造成糾紛,給自己和買房人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