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賀先生和吳女士婚前分別出資40萬元和10萬元,聯名購買了一套精裝修商品房。之后倆人在新房內結了婚。婚后第二年倆人即因性格不合宣告分手。
爭議焦點:該套房屋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首先,倆人共同出資、聯名購房所取得的房屋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在賀吳倆人結婚后,該房產當然也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其次,財產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夫妻財產的共有,有約定的從約定而按份共有,沒有約定的則按共同共有,一般每人可分享一半份額。賀吳倆人購房時尚未結婚,雙方并無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此時房屋登記主管機關在頒發房產證時一般會要求倆人就房產份額做出明確約定。因此,如果房產證上已經載明了倆人的房產份額,則該份額視為夫妻約定的按份共有份額,房產應按此比例進行分割。最后,如果房產證上沒有約定雙方的房產份額,則對該房產可按照共同共有由每人一半進行分割。當然,如果此時賀先生能夠證明自己的實際出資比例的話,法院一般會考慮到雙方實際的出資比例懸殊過大、而婚姻存續的時間又較短的因素,按賀吳倆人的實際出資比例來劃分雙方應享有的房產份額。
特別提示:
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聯名購買的房產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房產證上已經載明房產份額的,應當以載明的房產份額為準確定雙方的產權比例。這也符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立法精神。對于房產證上沒有載明房產份額的,則推定為共同共有。但考慮到雙方是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購房的,因此,如果存在雙方出資比例懸殊,而婚姻持續時間較短或者根本就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會按實際出資比例酌情決定房產的分割比例,而不一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各半比例進行分割。當然,此時出資多的一方就必須向法院提供能夠證明自己當時實際出資情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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