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農村建設,劉東與鄧梅夫妻向江西省宜豐縣新昌鎮申請到了一塊宅基地,離婚時劉東要求分割這塊宅基地,而鄧梅認為劉東不是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權人,且對宅基地未辦理任何權屬證書,拒絕了劉東的要求。2011年7月21日,經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調解,劉東與鄧梅對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同時約定由鄧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一次性補償劉東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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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東與鄧梅于2000年3月9日登記結婚,因鄧梅系農村純女戶,雙方結婚時商定男方劉東到女方家落戶,后劉東由非農戶轉為農村戶口并落戶到女方家所在的村組。2008年村上進行新農村建設,按照村上制定的宅基地分配方案,鄧梅申請到了一塊宅基地。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雙方缺乏溝通交流,鄧梅于2010年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宜豐縣法院駁回訴訟請求,6個月后鄧梅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宜豐縣法院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判決雙方離婚,兒子歸劉東撫養并由鄧梅負擔撫養費,對夫妻共同存款和債務平均享有和承擔。同時,宜豐縣法院認為宅基地使用權應以政府核發的權利證書為據,劉東要求鄧梅補償宅基地使用權的要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劉東不服,向宜春市中級法院上訴,認為宅基地確實存在,而且已經做好了基礎工程,由于夫妻發生矛盾,所以一直擱置沒有繼續做余下的工程,鄰居家的房屋全部已經做好了,同時劉東提供了一份村新農村建設規劃圖,證實宅基地屬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平均分割。
宜春市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從現有證據來看,劉東與鄧梅共同申請了宅基地使用權是事實,對此鄧梅也認可,但其認為劉東已經得到了村上分配的征地補償款,宅基地是因為鄧梅是純女戶而得到的,與劉東沒有關系。二審主審法官調解時雙方都認可已經做好了基礎工程,法官對雙方釋明,不管是否辦理了相關的權屬證書,其家庭成員享有基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期待利益或者現實權利;《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塊宅基地,因此,該宅基地不屬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與鄧梅的父母、妹妹等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劉東要求享有部分權利合法,但要求平均分割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同時劉東表示他是上門女婿,雖然在女方家落戶,但是離婚后留在當地生活已然不可能,所以可以放棄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鄧梅需給付宅基地市場價一半即至少7萬元的補償。鄧梅表示宅基地面積有限,不能分割一部分給劉東蓋房,同意給付一定的補償,但因為經濟條件有限不能滿足劉東的要求。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并且當庭履行完畢,劉東表示以后不再向鄧梅主張宅基地的權利。(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