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張某將原本屬于自己名下一處物業賣給了陸某,而這時,張某的前夫黃某卻表示,房產并不屬于張某,要求阻止房產過戶,這其中究竟誰對誰錯?
[案件回放]
2005年7月初,張某與前夫黃某協議離婚,約定將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位于廣州市的某房產歸兩子女所有,暫由黃某管理,待兩子女成年后由子女管理。簽訂協議后,雙方尚未辦理轉名至子女名下的手續。
但由于經濟困難,張某又改變了主意,決定將仍在自己名下的這套物業轉讓出去。2007年8月,陸某通過中介公司介紹,向張某交付了2萬元定金,第二天,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購買上述房產。
合同簽訂后,當天雙方到房管部門遞交了房產過戶文件,領取了受理回執,陸某向張某支付了首期款,張某將房屋交付給陸某使用。黃某得知后,申請某區人民法院查封了該房產,并要求張某將房產過戶到其兩名子女名下,以致該房產最終未成功過戶更名至原告名下。陸某向某區人民法院起訴,他認為,既然房管局都已經接受了遞件,這就證明交易是可行的,他要求張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并按照房款總額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是非對錯]
開庭時,法院通知黃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庭審中,原告陸某稱自己不知道被告張某與第三人離婚的事實,屬于善意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中介公司未盡責審查被告身份及房屋產權情況,存在過錯,應負連帶責任。被告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但不同意支付違約金,并稱已經告知中介公司房屋存在贈與問題,但中介公司說先不要與原告說,所以未告訴原告。雖然與第三人簽訂了贈與房產給子女的協議,但現因生活困難,只能出售房屋,且房屋系個人出資購買,所以有權出售。第三人稱,該房產屬于夫(于夫博客,于夫新聞,于夫說吧)妻共有,他不知道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其兩名子女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原告和被告串通損害其兩名子女利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房產屬于夫妻共有房產,離婚時并未約定歸被告個人所有,約定歸兩名子女所有,但尚未辦理過戶至子女名下的手續,故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為第三人不同意出售,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最后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專家提醒]
專家認為,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本案訟爭房產的房產證是被告一個人的名字,已經由其單方完成了遞件手續,一般情況下,被告單方簽約是有效的,但如果夫妻離婚或正在鬧離婚,則單方簽約就無效,這比較符合情理,相關判例不少。
作為買房人,應盡量要求夫妻雙方簽名或確認合同有效或要求未到現場的一方出具委托書,或通過手機電話錄音方式征求未到場一方對簽約的確認(用自己的手機,以便保留證據)。如果是離婚的夫妻,要求其出示離婚判決書或經公證或民政局確認的離婚協議,如協議約定歸一方所有的房產即可以由其單方簽約出售,否則要求兩人共同簽約。此外,對于離婚的人士來說,如果協議將房產贈與給孩子,應該盡快過戶至孩子名下,否則管理房產的一方可以轉賣房產拿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