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保障供應體系和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3〕第120號)、《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建住房〔2005〕122號)及國家、省政府和平頂山市政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城鎮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單位履行住房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房戶口且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 我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標準,并經城區民政部門核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舞鋼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辦)是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方案的制定、廉租住房的建設、資金籌措、房源落實、申請對象的認定和保障方式的審批等工作,并對全市廉租住房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應配備廉租住房工作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本區域廉租住房申請對象的調查摸底和收件、初審、公示及實地核查等工作。
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物價等部門應按照本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保障資金的列支、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劃撥、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確定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我市人均建筑面積60%。因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廉租住房保障標準作相應調整時,由市住房辦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實行政府定價。
(三)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四)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租金高出廉租住房租金標準部分予以核減。
第七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城鎮國有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的5%;
(三)住房公租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四)出售經濟適用住房超標部分歸集的廉租住房專用資金;
(五)社會捐贈的專項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由市住房辦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不得挪作他用。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資建設的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以收購現有舊住房和騰退公房為主,新建住房為輔,并優先面向孤、老、病、殘、烈屬等特殊困難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條 政府新建和收購的用于廉租的住房,要以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單套戶型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具體標準為:一室一廳40平方米以內;二室一廳50平方米以內;三室一廳及其它戶型60平方米以內。
第十一條 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它成員戶口遷入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家庭連續1年領取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五)未享受住房貨幣補貼的。
第十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可推舉具有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領取并如實填寫《舞鋼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個人書面申請;
(二)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租賃憑證、房產證或無房證明);
(四)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五)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薄;
(六)申請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證明;
(七)其它相關證明。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在接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的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符合條件的,將其基本情況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予以公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簽署意見后報街道辦事處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報市住房辦復審。
第十五條 市住房辦自接到復審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將結果在公共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廉租住房對象的公示免交廣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