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成區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條 南寧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申請的受理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申請的核查等具體工作。
市財政、民政、建設、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鎮廉租住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彝ト司率杖氲陀诒臼谐擎偩用褡畹蜕畋U蠘藴?,且連續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個月以上;
(二)家庭成員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積合并計算人均低于或等于7平方米;
?。ㄈ┘彝コ蓡T均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區常住戶口滿3年,其他成員戶口遷入須滿1年;
?。ㄋ模┘彝コ蓡T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孤老、孤殘、孤病、革命傷殘軍人、烈屬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符合第一款(一)、(三)、(四)項條件,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請租金核減。
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對城鎮廉租住房申請條件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建立南寧市城鎮廉租住房資金,其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ㄒ唬┦斜炯壺斦甓阮A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ㄈ┥鐣栀浀馁Y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城鎮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本市城鎮廉租住房資金管理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鲑Y收購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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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狭庾》繕藴实墓凶》?;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九條 廉租住房建設計劃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與改革、財政等行政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建設廉租住房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給予優惠。
第十條 城鎮廉租住房按照下列建筑面積標準建設:一房或一房一廳為40平方米以下;二房一廳為55平方米以下。
新建廉租住房為普通裝修,水電、廚房和衛生間配套。
第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保障型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 城鎮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0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積60%的標準對保障面積標準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
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單位面積租金核減標準按照租住公有住房實際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由戶主提出申請。戶主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的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應當填寫《城鎮居民廉租住房申請表》后,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ǘ┘彝コ蓡T身份證明和戶口本;
(三)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現有住房證明;
?。ㄋ模┬枰峤坏钠渌C明材料。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廉租住房申請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申請資料報送城區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核查,簽署意見后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核查應當采取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城區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予以審核,并在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核決定在申請人居住地或工作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九條 審核決定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廉租住房申請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