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唐山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暫行規定》(市政府令[2004]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廉租住房供應對象及相關概念
(一)申請廉租住房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⒈家庭成員具有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下統稱市中心區)城鎮居民戶口;
⒉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⒊申請家庭的家庭成員既沒有私有住房也沒有承租的公有住房,現住房家庭住房困難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無住房;
(2)有兩對及以上夫婦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9.5平方米;
(3)其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7平方米;
(4)住房特別困難的其他情形。
(二)相關概念
現住房家庭成員有私有住房(含共有產權,下同)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成員為有住房。家庭成員均沒有私有住房也無承租公有住房的為無住房。
計入現住房的家庭成員組成的家庭稱為現住房家庭。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組成的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稱為申請家庭。
代表申請家庭申請廉租住房的人員為廉租住房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現住房家庭成員的認定
(一)在同一戶口薄上相互間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有配偶的含配偶)計入家庭成員。
(二)不在同一戶口薄上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以及計入子女或父母的家庭成員計入其家庭成員。
(三)與申請人在同一戶籍的旁系親屬,或不在同一戶籍但在一起居住的旁系親屬,視其現住房的來源認定其是否計入家庭成員。
申請人為分房時的在冊人口或該住房應有申請人的份額(居住權或繼承權)的,應認定其計入家庭成員。
(四)本辦法公布前,不是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在本戶籍5年以上的,方可計入家庭成員。
(五)因上學、服兵役等原因戶口遷出的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六)戶口從中心區以外遷入的和在中心區內遷移的,依據戶籍管理規定認定是否計入家庭成員。
(七)應當計入家庭成員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住房及人均面積
(一)家庭成員在市中心區區域的住房計入家庭現住房,申請人父母或子女在市中心區以外其他四區城區內非城中村的住房也計入家庭現住房。
(二)下列類型的住房計入家庭現住房:
⒈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
⒉拆遷待安置的住房;
⒊與他人共有的住房;
⒋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現住房的計算:
⒈現住房家庭成員的住房合并計入;
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包括辦理了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住房、已辦理入住手續的住房和已受贈、繼承了房產但未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的住房等;
⒊分房在冊時的住房和有繼承份額的住房計入現住房;
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屬于貨幣補償的,以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安置建筑面積(以下簡稱面積)結合原住房面積認定現住房面積。
⒌1996年12月1日以后出售、贈與給他人的私有住房;
⒍將原私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后,購買了現住房的,將其中面積大的計入現住房。
⒎因特殊情況出售私有住房、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應視具體原因和相關證據認定是否計入現住房。
(四)人均住房面積按家庭現住房的總面積除以計入家庭成員的人數計算。計算人均面積時,家庭成員中6周歲以下的人員不計入。
四、廉租住房申請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可作為申請人,離異人員離異三年以上方可作為申請人。
五、住房保障標準
(一)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每人15平方米(指建筑面積,下同),兩人以下家庭為35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及超保障面積租金標準: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標準,樓房為每月每平方米0.70元;超保障面積租金標準,樓房為每月每平方米1.40元。同時按照公有住房租金調劑因素進行差價調整。
六、申請程序及要件
(一)申請人持最低生活保障證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現住房或居住地證件等證件,到工人文化宮廣場西大廳領取《唐山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準備相關資料、證明,然后持《申請表》到相關單位簽署意見:
⒈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
⒉最低生活保障證件。
⒊婚姻狀況證件,包括:已婚的為結婚證;離異的需提交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上述證件丟失且戶口簿、相關單位證明材料也未能證實婚姻狀況的,需提交民政部門的婚姻狀況認定文件。
⒋現住房或居住地證件,包括:私有房產的,為房產證;承租公有住房的,為住房產權單位房屋租賃證明;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為房屋租賃合同;臨時借住他人住房的,為他人住房的房產證。
應當繼承的房產,未辦理繼承手續的,需提交公證機構的繼承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裁定書、判決書。離異的提交離婚證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住集體宿舍的,應提供工作單位和集體宿舍產權單位的證明資料,證明中應說明集體宿舍的詳細地址。
⒌1996年11月以后,將原自有住房出售、贈與給他人或者與他人交換過住房的,需提供原住房詳細地址、出售、贈與、交換時間。原住房已拆遷、搬遷的,應提供原住房詳細地址和能證明產權的相關資料以及拆遷、搬遷合同等。
⒍需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
⒎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房產證、房屋租賃合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需提供原件和一份復印件。
(三)申請人持上述證件及相關證明、資料,到工人文化宮廣場西大廳提交《申請表》,接受資格審查。申請人因行動不便不能親自辦理申請等手續的,由法定監護人或當地街道辦事處指定的社區居委會代其辦理。
七、調查核準
(一)檢查資料、調查詢問
對申請人提交《申請表》和其他證明資料進行檢查,驗證申請人婚姻狀況和現住房情況等證明是否齊全,核實家庭成員姓名、數量、相互關系及各自住房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