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筑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收。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不超過開發成本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注意!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1、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2、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3、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4、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5、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