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征稅問題已成近期市民關注的焦點。
近日有市民咨詢,廣州市推出的“一年內買賣房屋退還個人所得稅”政策目前是否繼續(xù)有效?其手續(xù)及程序怎樣?對此,廣州市地稅局昨天明確回答,“個人在一年內買賣房屋退稅”政策繼續(xù)實施。同時就辦理退稅的條件、程序及辦理地點等也作了解釋。
退稅應符合三個條件:
根據(jù)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廣州市建設委員會《轉發(fā)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市地稅局《關于加強我市房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和有關問題補充通知的規(guī)定,辦理退稅的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1.個人出售及新購住房的時間均發(fā)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購買房屋的時間相隔不超過12個月,個人出售住房的時間,以個人所得稅完稅證上代扣稅款的時間為準;個人購買住房的時間,按照以下時間規(guī)定孰先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房產交易所確認登記的日期;第一期房款發(fā)票上注明的填發(fā)日期;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填發(fā)日期。
2.個人出售及新購住房均坐落在廣州市區(qū)范圍內;
3.申請退還的個人所得稅必須是個人出售住房在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辦理房產交易過戶,并由主管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單位征收的個人所得稅。
市地稅局同時強調,購買、出售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退稅政策。
退還的個稅如何計算?
據(jù)市地稅局這次對如何辦理退稅、如何計算退稅額等問題也作了解釋。
一、個人(包括夫妻兩人)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guī)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的,全額退還已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新購住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已繳的個人所得稅;
三、對出售或新購買住房的房屋產權人屬夫妻與其他人共同擁有的,按夫妻兩人占房產價值的份額計算退稅;
四、對個人部分擁有出售或新購買住房產權的,按個人占房產價值的份額計算退稅;
五、對個人辦理退稅只退得部分稅款,1年內又新購買住房的,可以再辦理未退稅部分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