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房屋、商鋪租賃公司因未按稅法規定足額申報繳納印花稅,被廣州地稅第四稽查局依法查處,查補印花稅、滯納金、罰款共計1萬余元。
據了解,該公司是以收取房屋,商鋪租金、管理費等作為主要收入的公司。出租房屋、商鋪時,公司都會與承租戶簽訂租賃合同,而這些租賃合同須按照合同注明的租賃總金額的1%。申報繳納印花稅。但在稽查人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簽訂的合同有部分并未貼印花稅票,也未以其他形式申報納稅,涉稅合同金額共計近650萬元。因此,稅務機關依法查處該企業繳納印花稅、滯納金及罰款1萬余元。
廣州地稅提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該條例所列舉憑證,都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繳納印花稅。租賃合同屬于應納稅憑證,應于合同簽訂時,按合同上租賃總金額的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