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由買方按房屋成交價的萬分之五繳納。
土地出讓金。經濟適用房和已購公房上市交易時,土地出讓金由買房人來繳納,由于北京標定地價目前尚未確定,由購買人暫按房屋成交價的3%上交。
成交手續費。最近,北京市新出臺的房屋買賣交易規定,房屋買賣的手續費由原來按成交價的1%收取改為按定額收取。12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成交后收取1000元手續費,121平方米至5000平方米成交后收取3000元,5001平方米以上的收取1萬元,經濟適用房的成交手續費按以上標準的50%收取。買方承擔50%。
賣方需繳納的稅費是:
營業稅。個人已購并居住一年以上的普通住宅及個人自建自用住房,上市銷售時不用繳納營業稅(北京市現行的營業稅率為總房價款的5.6%),個人已購但居住不到一年的普通住宅上市銷售時,營業稅則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征。
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分別為營業稅額的7%和3%。
成交手續費。由賣方承擔50%。
印花稅。由賣方按房屋成交價的萬分之五繳納。
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由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個人出售已購公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