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物業費
石景山區李先生:本人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中的房(從單位購買的福利房)的物業費按何種標準交納?
律師:
按照2006年2月北京市建委、北京市發改委下發的《關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和安居(康居)住房物業服務費繳納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單位、購買安居(康居)住宅的職工所在單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購房人,仍應按照《辦法》實施前物業服務費用水平各自承擔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繳納義務,即物業服務收費水平和物業服務費用繳納責任主體維持不變。
其中,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單位、購買安居(康居)住宅的職工所在單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購房人對物業服務費用繳納責任主體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