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步伐,規范房改房上市交易活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老人家所稱房改房,是指職工按照國家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住房。
本規定所稱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經核準登記后,依法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面上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衽審批許可制度。房改房的產權人出售房改房,應以改善居住條件為主要目的(包括重新購房或換房),不得由此造成新的居住困難。
第五條 房改房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上市交易:
(一)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
(二)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依照市政府規定按成本價補足購房款,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
(三) 職工按標準購買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房改房,暫不得上市:
(一) 依照城市規劃已被公告列入征用或拆遷范圍的。
(二) 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未辦理繼承登記的。
(三) 屬于共有的房屋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面上的。
(四) 校園、機關大院、廠區、軍營、水利設施安全控制區內等小區物業管理與其行政事業管理確實難以分開的。
(五)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不適宜上市交易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上市的。
第七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其增值部分,以標準價購買的,二成歸原產權單位,八成歸個人所有;以成本價購買的,則全部歸個人所有。
第八條 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出售時,交易雙方應臺實申報成交價格,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原產權單位應自收到市房地產登記交易管理中心所發出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職工出售房改房時,與住房同屬一棟建筑物的單車房、儲物間等附屬建筑物應一并出售,住房原產權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出售收入依下列規定確定歸屬:
第一條 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步伐,規范房改房上市交易活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老人家所稱房改房,是指職工按照國家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住房。
本規定所稱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經核準登記后,依法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面上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衽審批許可制度。房改房的產權人出售房改房,應以改善居住條件為主要目的(包括重新購房或換房),不得由此造成新的居住困難。
第五條 房改房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上市交易:
(一)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
(二)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依照市政府規定按成本價補足購房款,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
(三) 職工按標準購買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房改房,暫不得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