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糾紛產權惹禍端
房改房便宜是便宜,但往往由于房改房的產權問題引發無限糾紛。特別是房改房分割,繼承,更是房改房的主要糾紛來源。房改房作為產權比商品房特殊的情況,往往比商品房更容易發生糾紛。本文主要從房改房糾紛的幾大方面的案例進行分析。房改房糾紛處理的辦法,可從下文獲得。
房改房糾紛之離婚分割
案例:一審判5萬二審判50萬
男的是公務員,女的是大學老師。為了趕上房改這一趟蘊含巨大利益的末班車,女方答應了男方的求婚。男方如愿分到了單位一套位于廣州天河龍口東面積為100平方米的房改房。當時要一次性繳付房款18萬元,沒有什么積蓄的兩個人東拼西湊,終于交出了8萬元的首期款,剩下的10萬元分期還給單位。兩年后,兩人還清了欠款,房產證也如期拿到。可是,婚姻出現了裂痕,去年———婚后的第八個年頭,兩人選擇了離婚。
一審法院判決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婚后共同支付的10萬元房款為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支付女方5萬元后房子歸男方所有。女方認為房子雖然是結婚前男方向單位購買的,但是支付房款、裝修住房、取得房產證都在結婚之后,房子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案件經過二審法院的審理,最終判決房子是夫妻共有財產,男方按市場價補償女方50萬元。
說法:認定為共同財產較公平
從5萬元到50萬元,兩審判決的差別為何如此之大?廣東省婦聯法律服務中心的律師表示,因為一方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之后登記結婚,再取得房產證的情況,房屋產權應當如何處理,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兩級法院的法官對本案事實的判斷不同,所以產生了兩種迥然不同的結果。一審法官認為男方是在婚前與單位簽定了《廣州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并交付了部分房款,其購房行為已經完成,可以認定該財產為婚前取得,是男方的個人財產。二審法官則認為,該房產雖然為男方婚前向單位購買,但是支付部分購房款、裝修與入住房屋、取得產權證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判決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較為公平。
應當考慮公有住房的特殊福利性,即夫妻中一方享受房改政策后另一方即永久喪失房改資格的情況,并結合房改房的居住、使用等具體情形,公平公正地進行處理,更為重要的是,應針對這類糾紛確定統一的認定標準,避免出現同樣事實不同判決的情況。
房改房糾紛之繼承糾紛
房證寫誰名就是誰的房子嗎?這可不一定,因為還可能有共有人,這在房改房中普遍存在。房改房的產權人和可能存在的共有人經常會對簿公堂,不但傷了家庭和氣,也增加了法院訴累。本期《法官說法》,請法官以案說法,詳解房屋共有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