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中,“五證”是必不可少,但是對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也不可遺忘?!渡虾J行陆ㄗ≌桓妒褂迷S可證》第二條明確規定:對新建住宅實行交付使用許可制度,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其配套設施應當具備居民入住的基本條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方可交付使用。
此條規定是對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一般都會約定開發商已取得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那么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就銷售商品房的,銷售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開發商與房屋購買者簽訂買賣合同,是雙方的意思自治表示,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開發商沒有取得新家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只能導致不能交付使用,而雙方的買賣合同是有效成立的,且一般把開發商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才能銷售房屋(或交付使用)寫進雙方簽訂的 買賣合同中,如果沒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的,一般可以違約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房產交易法律問題相關知識,推薦閱讀:
購房時約定付款條件要注意的幾點
噪聲超標可以要求退房嗎?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如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