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買賣中定金與訂金有什么區別?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購房者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購房者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購房者不履行合同義務,仍有權請求返還訂金;反之,開發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
2、哪些情形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定金?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實踐中,如果開發商將購房者已認購房屋轉售第三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的,應當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如果房屋買賣合同關于價格、面積和數量等主要條款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清,而雙方如果對此內容無法達成一致造成未簽訂正式合同的,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定金。
3、除了定金和訂金,買房子的時候還會出現“認籌金”和“誠意金”。
“認籌金”是指開發商正式銷售前讓購房者繳納的費用,繳納了“認籌金”之后,你不僅可以獲得一定折扣的優惠,還可以優先購買房屋,一般用來解決開發商的資金問題。但是,親們,認籌金這個東東可是違法地。
誠意金與認籌金類似,都是通過收取一定金額的錢,向買房的人承諾一定的優惠,并以此確定購房者的先后順序,但是,誠意金更相當于一種營銷手段。同樣,誠意金也不具有合同效力,不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