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有學區房學位使用權的權利人可提出禁止他人使用學區房學籍的行為保全申請——王某訴廖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買受人專門為了保證子女入學而與出賣人簽訂學區房買賣合同,后雙方因合同履行問題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為了防止出賣人惡意使用房屋學籍,買受人可基于其對涉案房屋學籍所擁有的使用權而申請行為保全,禁止出賣人使用涉案房屋及該房屋對應的戶口學位。
來源:北京法院網2016.06.15
2.房產宣傳廣告中明確說明房屋為學區房的允諾為要約,出賣人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王一棣訴杭州寶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在其宣傳廣告中明確說明其樓盤為學區房及樓盤周邊的教育資源情況的允諾應視為要約,出賣人應按約履行相關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號:(2014)杭經開民初字第168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08.14
3.買受人無法證明在建房屋非學區房的,銷售方不構成虛假宣傳——錢國飛訴吉翔置地集團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房屋銷售方在商品房預售宣傳中注明所售房屋為在建學校的學區房源,因無法確定正在建設規劃中的學校最終是否能夠劃分為學區房,若買受人無法舉證證明該在建房屋不是學區房的,銷售方不構成虛假宣傳。
案號:(2015)嘉海民初字第60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12.03
4.開發商在宣傳廣告中做了學區房宣傳的要約邀請,但無法保證買受人子女入學的,開發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陳士華訴淮安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開發商所做的學區房宣傳廣告中注明“置于計劃僅供參考,最終以合同和相關部門規定為準”應視為要約邀請,最終無法保證買受人通過購房而入學的,其宣傳構成虛假宣傳,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買受人也未盡到謹慎審查義務,故開發商應當承擔相應締約過失責任對買受人予以補償。
案號:(2015)淮中民終字第00952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07.30
5.因出賣人未及時遷出戶口而導致學區房買受人子女無法入學的,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李琪訴趙曉蓓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買受人以子女入學為目的與出賣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因出賣人未及時遷出戶口而導致買受人子女無法入學,該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出賣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號:(2016)京01民終1290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03.01
6.非因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子女入學遲延、最終順利入學的學區房買賣合同,出賣人不構成違約——陳瓊訴邵慶紅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買受人以子女入學為目的與出賣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非因房屋出賣人原因導致買受人子女延遲入學,并且買受人子女入學的合同目的最終實現,買受人不存在實際損失,則出賣人不構成違約。
案號:(2014)玄民初字第1960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4.12.11
7.房產經紀公司對學區房居間合同訂立的重要事實提供虛假信息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購房人可不支付居間費——某經紀公司訴雷某、于某居間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房產經紀公司虛假宣傳房屋為“學區房”,屬于對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提供虛假信息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直接損害購房人利益,購房人可以不向其支付居間費及違約金。
來源:《北京三中院通報十起涉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典型案例》法信